基本案情
邱某原系B单位员工。2024年2月,邱某通过了A单位的面试,后A单位向邱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中对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以及转正后薪资7500元等作出明确约定,并要求邱某于次月报到时提交包含原单位离职证明等在内的入职资料。邱某之后即向B单位提出离职,并于同年3月取得了B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后A单位因业务缩减原因取消了对邱某的录用。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邱某起诉请求A单位赔偿3个月工资损失225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A单位赔偿邱某损失7500元。
用人单位虽可自主招录员工,并具有依自身需要对求职者进行全面考核后决定是否录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的招录工作应遵循审慎、诚信原则,不得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本案中A单位向邱某发出录用通知,对岗位、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以及转正后工资等作出明确约定。其上述行为足以使邱某产生双方即将订立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邱某亦因此与B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A单位以业务缩减为由取消对邱某的录用,有违审慎、诚信用工原则,应当赔偿邱某由此产生的损失。对于赔偿金额,人民法院根据邱某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时间、录用通知书的工资标准,以及A单位的过错程度,酌情按照1个月工资标准即7500元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对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发出岗位、薪资等内容明确具体的录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损害劳动者信赖利益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警示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用工需求充分预判用工规模,审慎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在招聘过程中充分考量求职者与岗位的适配度,为劳动者营造诚信有序的就业环境,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失信行为而损害劳动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