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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人社部12条工伤新规
  来源: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智浙江”       时间:2025/11/25 16:27:07

人社部近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最新明确,涉及上下班途中、居家工作等,这些情形可认定工伤,对工伤认定中的许多关键问题做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

我们将意见的12条核心内容逐一拆解,方便您阅读。

一、 “工作时间”认定

工作时间不再仅限于传统的朝九晚五。新规明确,只要是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单位要求的时间都算。特别是把完成临时指派任务和加班时间也明确纳入了保护范围。

工作时间认定:

1.法律规定时间

2.劳动合同约定时间

3.单位规定时间

4.临时/特定任务时间

5.加班时间

二、 “工作场所”认定

 “工作场所”不仅是固定的办公室工位。也包括了单位能管理的区域、员工外出执行任务的区域,甚至是因工作需要在多个场所间往返的路线区域。

工作场所认定:

1.单位管理区域

2.特定工作涉及区域

3.工作往返合理区域

三、 “工作原因”的认定

关键看伤害与工作职责是否有因果关系。除了本职工作和单位指派任务,维护单位利益受到的伤害也算。另外,工作期间上厕所、喝水等必需的生理需要导致的伤害也被纳入,但排除纯个人原因。

工作原因认定包含:

1.本职工作

2.维护单位利益

3.指派任务

4.必需生理需要

排除纯个人原因

四、 治疗工伤中遇到医疗事故的处理

如果在治疗工伤时,因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伤害加重,不会影响最初的工伤认定。但是,医疗事故赔偿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要向医疗机构追偿。

医疗机构侵权处理:

原工伤认定不受影响,但不属于工伤基金支付

五、绝对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

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认定工伤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

六、 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

关键看责任。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无责、次责、同责)。而且,这个责任必须由公安交管部门或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来证明。拿不出官方证明,或者自己是主要责任,就认定不了工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需公安/法院文书

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工伤

无法证明/本人主要责任:不认定工伤

七、 什么样的“上下班途中”才算?

核心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不仅包括回自己家,也包括去配偶、父母、子女家。而且,下班顺路买个菜、接个孩子这种“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的路线也算。但如果是去休假或办私事绕路,那就不算。

上下班途中认定: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

上下班途中不认定:

休假/私事

八、 死亡时间以哪个为准?

首要依据是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如果没有这个,才看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除非有非常强的其他证据能推翻这些官方记载,否则就按证书上的时间来。

死亡时间认定:

优先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无上述证明时:公安机关死亡证明

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的证据:以该证据为准。

九、 居家办公受伤算工伤吗?

看情况,核心是看是否“因工作原因”。如果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单位要求在家工作,且工作强度和状态明显占用了休息时间,那就算。但如果只是偶尔用微信回个消息这种简单沟通,一般不算。

居家办公认定:

核心:是否因工作原因

可认定:有充分证据:单位要求,明显占用休息时间

不可认定:临时/偶发沟通

十、 没有劳动关系能认工伤吗?

原则上申请工伤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有争议得去仲裁或诉讼。但是!遇到非法转包、分包,或者个人挂靠经营的情况,即使没有劳动关系,也能依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确认:

先确认受伤害工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确认:即受理

有争议:仲裁/诉讼

例外情形:(无劳动关系也能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非法转包/分包

个人挂靠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十一、 复查后伤残等级变化,待遇怎么调?

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等级变化:

1.伤残津贴/护理费,次月调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用人单位”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条款的“用人单位”指整体职工(或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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