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为离职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只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劳动者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一是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二是劳动者存在实际的损失;三是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游某于2024年9月29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未能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并且在游某多次沟通后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公司未依法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游某在10-11月期间遭到三家公司拒绝录用,使游某失去了新的工作机会,造成实际的收入损失,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