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录西部和谐劳动关系网!
西部和谐劳动关系网
首页 关于我们 资讯动态 专家顾问 平台服务 管理助手 咨询留言 联系我们
  • 管理助手
  • ASSISTANT
  • 咨询电话
  • 13086638827
以就业为目的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受用人单位支配性管理,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26/07/08 14:47:05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高校大学生,于2024年7月1日毕业。2023年8月,陈某经招聘、面试后进入成都某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从事样品采购等工作,并与成都某公司签署了《实习协议》,约定成都某公司同意接收陈某实习,实习时间为12个月。后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2023年10月止。陈某每周出勤5天至6天,成都某公司按月向陈某支付工资。2024年7月30日,成都某公司作出《解除通知书》,通知陈某于当日解除双方自2023年8月至今的用工关系。陈某诉请确认与成都某公司自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系在校应届毕业生身份,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排除在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系通过招聘、面试进入成都某公司,而非以实习为目的进入成都某公司。陈某入职后,成都某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前述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具有真实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成都某公司对其进行工作安排、考勤管理,陈某在成都某公司持续工作接近一年,成都某公司按月向陈某支付工资,前述事实足以证明陈某系以就业为目的进入成都某公司工作,而非以实习为目的勤工俭学,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法院依法判令双方于2023年8月至2024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应妥善认定大学生在校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以维护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合法就业权益。本案明确,以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可以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结合在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从属性、业务关联性,进而依法认定在校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保障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合法劳动权益实现,为促进大学生高质量充分就业贡献司法力量。

欢迎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