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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入职同一家公司,需要再约定试用期吗?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26/07/13 13:35:19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王某入职A公司,岗位为销售经理;王某已通过3个月试用期并转正;2024年11月王某打算回家发展,提出离职。2025年3月,王某再次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重新约定了试用期。2025年5月,A公司以王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申请仲裁:我第一次入职时双方已约定过试用期,第二次入职时公司再次约定试用期违法,据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负责人:你两次入职岗位不同,销售经理负责维护公司原有客户,招商经理负责开发新客户,故不属于重复约定试用期。你试用期不合格,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王某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意味着无论劳动关系是否中断,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A公司曾于2024年5月与王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彼时双方已约定试用期,经过对彼此的考察和了解,王某通过试用期并顺利转正,并在此后与该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2025年3月,王某再次入职,恰恰能说明双方对彼此履行劳动合同能力的认可,即便王某从事不同岗位的工作,也不意味着该公司可以获得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公司在王某二次入职时本不应再约定试用期,该约定使得王某工资收入降低,公司需要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违法二次约定试用期2个月,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最后,因为第二次约定“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法性基础,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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