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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维权为名实施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26/07/08 14:56:49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某集团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中明确严重扰乱生产秩序、扰乱工作岗位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可予以辞退。唐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唐某具有约束力。双方就调岗事宜产生争议后,唐某将其私家车停放于某物流公司仓库大门前,公司经劝离无果后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后唐某才驶离,致使一条货物运输线受阻,公司货车无法正常卸货,只得临时改为人工卸货,当日该站点出站准点率大幅下降,严重影响物流配送运营秩序。某物流公司以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唐某以某物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集团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符合民主程序要求,且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唐某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监控录像、站点出站率数据等证据,唐某因调岗争议将私家车停放于公司仓库大门前,影响货物运输和站点正常作业秩序,造成公司出站准点率大幅下降,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某物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对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维权应当坚守法律边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表达诉求,但不得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方式进行对抗,否则构成劳动者违反基本劳动准则。本案明确,劳动者以维权为名实施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造成企业运营受到明显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某物流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既明确了劳动者维权的合理边界,也体现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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