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日:何某入职某公司,双方均认可多次签订了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5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2023年6月16日:何某摔倒受伤。
2023年6月17日至2023年7月3日:何某先后前往多个医院住院治疗,医嘱均含:注意休息,建议全休3个月。何某自受伤之日起,未再去往某公司上班。
2023年8月24日:某公司向何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1、何某与某公司2021年5月26日签订的为无固定劳动合同书于2023年8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2、请何某于2023年8月30日前到其所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交接手续。某公司称何某拒绝签收该通知书。某公司认可该通知书已经撤回,未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12月29日:何某与某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大致内容为:何某需回家休养治病,同时何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双方就有关合同终止及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某公司向何某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8900元。当日,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补偿金18900元。
问题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能否终止劳动合同?何某仍在医疗期内,某公司能否以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二:终止劳动合同后,病假工资是否仍需支付?
法院裁判
问题一法院观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案中,何某与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此后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状态中,何某于2023年8月2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公司确认于同日与何某解除劳动关系,虽然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但因何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入职某公司之前缴纳了社保费用,未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责任不在某公司,故应当认定何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自2023年8月23日自然终止。何某提出,其2023年8月23日后仍处于医疗期,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延续状态,某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查,何某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并非因某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所致,故对何某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问题二法院观点:何某于2023年6月17日住院治疗,结合其治疗、医嘱情况,其医疗期至2023年8月23日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何某在医疗期内应发放的病假工资为每月不得低于1392元(1740元×80%)。而何某2023年6月、7月、8月发放的工资分别为3189.57元、1723.57元、1432.57元,均超过了1392元。故某公司无需再向何某支付医疗期工资。
来源: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2民终950号